《環境保護產品技術要求 水處理用加藥裝置》HJ-T369-2007

《環境保護產品技術要求 水處理用加藥裝置》HJ-T369-2007
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行業標準【HJ/T 369-2009,代替HCRJ 068-1999】
環境保護產品技術要求水處理用加藥裝置
2007-11-22發布 2008-02-01實施
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發布
HJ/T 369-2007
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
行業標準
環境保護產品技術要求 水處理用加藥裝置
HJ/T 369-2007
中國環境科學出版社出版發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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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家環境保護總局(公告)
2007年 第 76 號
為貫徹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》,保護環境,保障人體健康,促進科技進步,提高環境管理水平,現批準《環境保護產品技術要求,超聲波明渠流量計》等5項標準為國家環境保護行業標準,并予發布。
標準名稱、編號如下:
一、環境保護產品技術要求 超聲波明渠污水流量計(HJ/T 15-2007)
二、環境保護產品技術要求 超聲波管道流量計(HJ/T 366-2007)
三、環境保護產品技術要求 電磁管道流量計(HJ/T 367-2007)
四、環境保護產品技術要求 標定總懸浮顆粒物采樣器用的孔口流量計(HJ/T 368-2007)
五、環境保護產品技術要求 水處理用加藥裝置(HJ/T 369-2007)
以上標準為指導性標準,自2008年2月1日起實施,由中國環境科學出版社出版,標準內容可在國家環境總局網站(www.sepa.gov.cn/tech/hjbz/bzwb)查詢。
自以上標準實施之日起,下列標準廢止。
一、超聲波明渠污水流量計(HJ/T 15-1996)
二、超聲波管道流量計(HCRJ 057-1999)
三、電磁管道流量計(HBC34-2004)
四、標定總懸浮顆粒物采樣器用的孔口流量計(HBC 4-2001)
五、水處理用加藥裝置(HCRJ 068-1999)
特此公告。
2007年11月22日
目錄:
- 1 適用范圍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1
- 2 規范性引用文件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.1
- 3 術語和定義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1
- 4 分類與命名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..1
- 5 技術要求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..2
- 6 試驗方法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..3
- 7 檢驗規則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.4
- 8 標志、包裝、運輸和貯存……..4
前言
為貫徹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》,保障污染治理設施質量,制定本標準。
本標準規定了水處理用加藥裝置的技術要求、試驗方法和檢驗規則。
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,《水處理用加藥裝置》(HCRJ 068-1999)廢止。
本標準為指導性標準。
本標準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科技標準司提出。
本標準起草單位:中國環境保護產業協會(水污染治理委員會)。
本標準國家環境保護總局2007年11月22日批準。
本標準自2008年2月1日起實施。
本標準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解釋。
環境保護產品技術要求
水處理用加藥裝置
1、適用范圍
本標準規定了水處理用加藥裝置的分類與命名、要求、試驗方法、檢驗規則及標志、包裝、運輸和貯存。
本標準適用于給水、循環水、污水處理中使用的粉劑、液劑加藥裝置(以下簡稱裝置)。
2、規范性引用文件
本標準內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條款。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有效版本適用于本標準。
GB/T 191 包裝儲運圖示標志
GB/T 7782 計量泵
GB/T 8237 纖維增強塑料用液體不飽和聚酯樹脂
GB 9969.1 工業產品使用說明書 總則
GB/T 13306 標牌
GB/T 13384 機電產品包裝通用技術條件
GB/T 13657 以酚-A型環氧樹脂
GB/T14048.1 低壓開關設備和控制設備 第一部分 總則
HG/T 2124 漿式攪拌器技術條件
HG/T 2125渦輪式攪拌器技術條件
HG/T 2126推進式攪拌器技術條件
HG 20538 襯塑(pp/pe/pvc)鋼管和管件
HG/T 20677橡膠襯里化工設備
HB/T 2932 水處理設備技術條件
HB/T 3336 電站設備自動化裝置 通用技術條件
JC/T 281 無堿玻璃纖維無捻粗紗布
3、術語和定義
3.1液劑
指加注狀態為溶液的藥劑。
3.2粉劑
指加注狀態為粉狀的藥劑。
4、分類與命名
4.1分類
4.1.1 按裝置的加藥方式分為液劑投加式和粉劑投加式。
4.1.2 按裝置的運行控制方式可分為自動控制型和半自動控制型。
4.1.3裝置的分類及代號見表1.
| 項目 | 名稱 | 代號 |
| 加藥方式 | 液劑投加式 | Y |
| 加藥方式 | 粉劑投加式 | F |
| 控制方式 | 自動控制型 | Z |
| 控制方式 | 半自動控制型 | B |
4.2 規格
裝置的規格按最大加藥量(表2)規定。
| 項目 | 加藥量 |
| 液劑投加裝置 | <40 |
| 液劑投加裝置 | 40-65 |
| 液劑投加裝置 | >65 |
| 粉劑投加裝置 | <260 |
| 粉劑投加裝置 | 260-530 |
| 粉劑投加裝置 | >530 |
4.3命名
裝置的命名用漢語拼音字母和英文字母表示。
JY -1-2-3
JY :表示:加藥裝置
1:最大加藥量:l/h
2:控制方式:z/b
3:加藥方式:Y/F
示例:JY-100-Z-F:指最大加藥量為100L/H的自動粉劑投加式加藥裝置。
示例:JY-65-B-Y:指最大加藥量為65L/H的半自動液劑投加式加藥裝置。
5 技術要求
5.1 基本要求
5.1.1 裝置的設計和制造應符合本標準的規定,并按照經規定程序批準的圖樣和技術文件制造。
5.1.2 粉劑投加式裝置由干粉投加機、溶藥箱、貯液箱、計量泵、流量計、管道系統、調節控制系統等組成。
5.1.3 液劑投加式裝置由貯液箱、計量泵、流量計、管道系統、調節控制系統等組成。
5.1.4 無自動投加溶解粉劑藥品配制液功能的裝置,應增設人工溶配藥液系統。
5.1.5 裝置的調節控制系統對計量泵、干粉投加機、輸液泵、攪拌器及信號報警等的調節控制應穩定可靠,符合相應技術文件的規定。
5.1.6 裝置部件的制造、裝配、焊接應符合JB/T 2932 的規定,溶藥箱、貯液箱及管道系統的水壓試驗應符合JB/T 2932 的規定。
5.1.7 溶藥箱、貯液箱、攪拌器、輸液泵、計量泵、干粉投加機、閥門、管道及管件均應具有防腐性能。
5.1.8 漿式、渦輪式、推進式攪拌器應分別符合HG/T 2124 HG/T 2125 HG/T 2126的規定。
5.1.9 計量泵應符合GB/T 7782的規定。
5.1.10 碳鋼制容器、箱柜、管道、底座、平臺、扶梯等表面應噴涂油漆防腐,并應符合 JB/T 2932的規定。
5.1.11控制柜、端子箱及設備間的動力電纜、控制及信號電纜、均應設電纜桁架、電纜導管或者金屬軟管。
5.1.12 所有外購配置設備、材料及元器件均應有供應商提供的產品檢驗合格證書。
5.2技術要求
5.2.1 干粉投加機的運行應均勻穩定,應具備定量投加和投量可調的功能,投量輸出允差1%。
5.2.2 計量泵可選用柱塞型或者隔膜型等。泵前應設置過濾設施或其他防堵塞防護裝置。計量泵的流量調節范圍應為10%-100%,調節精度應為1%。
5.2.3 配置藥液的濃度允差為1%。
5.2.4 調控系統投加計量應精確,允差為1%。
5.2.5 溶藥箱及貯液箱應有排空措施。
5.2.6 電氣控制裝置性能應符合GB/T14048.1 JB/T3336的規定。防護等級不低于IP30.
5.2.7 溶藥箱、貯液箱、管道、管件的管壁襯膠應符合HG/T 20677 HG 20538的規定。溶液箱、溶藥箱、管道、管件內壁襯塑應符合HG 20538的規定。
5.2.78 溶藥箱、貯液箱、管道、管件用玻璃鋼制造或內襯玻璃時,應滿足GB/T8237及以下要求:
a)玻璃鋼原料為雙酚-A型環氧樹脂時,其質量應符合GB/T 13657的要求:原料為不飽和聚酯樹脂時,其質量應符合GB/T 8237的要求;
b)增強玻璃纖維布應符合JC/T281的要求。
5.2.9 調節控制柜應設置DC 4-20mA輸入信號的接口,計量泵流量在0%-100%的范圍內可實現全程跟蹤調節。
5.2.10 計量泵、輸液泵、攪拌器的故障及貯液箱高、低液位均應有聲光報警器。
5.2.11 各主要配置設備和元器件的無故障運行時間應大于10000h,裝置的無故障運行時間應不小于4500h.
5.2.12 流量計應具備瞬時流量計量功能。
6 試驗方法
6.1 水壓試驗
6.1.1溶藥箱、貯液箱及常壓管道按圖樣技術文件的要求進行充水試驗。
6.1.2 承壓溶器及管道的試驗壓力為1.25倍設計 壓力,保壓30min,檢查焊縫、法蘭、閥門等連接處是否有滲漏和變形。
6.1.3 襯膠制品試驗按HG/T 20677的規定進行。
6.2電氣控制裝置試驗
6.2.1 機械動作試驗
電氣控制裝置中的元器件機械動作試驗按GB/T 14048.1的規定進行。
6.2.2 電氣控制回路試驗
各控制回路接線正確后,對電動操作元件按回路分別進行通電,檢查機構是否靈活,動作是否可靠。
6.3 裝置的整體運行
各分項試驗合格后,裝置在設計工作壓力和50%額定流量下進行72h的整機運行試驗。
6.4 投加量調節精度試驗
以秒表計時,進行取樣,取5min加料量的粉劑藥品,用萬分之一精密天平稱量經烘干恒重的樣品,記錄稱重值,重復進行3次平行試驗,取3次重復試驗結果的平均值,計算與設定值的調節精度誤差。
6.5 首次無故障運行時間通過隨機抽取3個用戶現場運行情況確定。
7 檢驗規則
7.1檢驗分類
裝置的檢驗分出廠檢驗和型式檢驗。
7.2出廠檢驗
7.2.1 每臺裝置均應經廠質量檢驗部門檢驗合格并簽發合格證后方可出廠。
7.2.2 出廠檢驗項目按本標準第5章的規定進行,5.2.11條除外。
7.3 型式檢驗
7.3.1當有下列情況之一時,應進行型式檢驗:
a)新產品定型:
b)產品投產后,在結構、材料、工藝上有較大改進,可能影響產品性能:
c)正常生產每三年一次:
d)產品停產兩年以上,恢復生產;
e)國家質量監督部門提出檢驗要求;
7.3.2 檢驗項目按本標準第5章的規定進行。
7.4判定規則
任一型式檢驗項目不符合規定時,應加位抽樣復檢,若仍不合格,則判定為不合格產品。
8 標志、包裝、運輸和貯存
8.1標志
應在裝置本體明顯位置裝有固定的金屬銘牌。銘牌應包含如下內容并符合GB/T 13306的規定。
a)制造廠名稱;
b)產品名稱、型號;
c)產品編號;
d)主要技術參數(介質、壓力、流量)。
8.2 包裝運輸和貯存
產品的包裝、運輸和貯存應符合GB/T191和GB/T13384的規定。
8.3隨機文件
a)產品包裝箱清單;
b)產品合格證;
c)產品有關圖樣;
d)產品使用說明書應符合GB 9969.1的規定。